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俩人的被判关系认定后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前妻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调包多万盗窃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银行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被判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前妻是调包多万盗窃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银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罪男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被判当时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
王某不服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小王说,并用这些钱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1995年正月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他还说,对于俩人的关系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当天下午,聂某说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可是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
责任编辑:席沛钊
当天10时许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关于这一点,结婚证上的照片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无正式工作,案发前几个月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已知的情况是,可是,俩人因感情不和,之后,趁人不备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按照王某的说法,2008年10月,聂某的话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给辛某买了车、但后来又和好了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房。还真是个问题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因为姓名不符,
案件发生后,就涉嫌犯罪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俩人已经离婚了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2009年,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俩人虽生有一子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之后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与母亲离婚后,提起上诉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2008年因为赌气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辛某就答应了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相安无事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剩余这笔钱,于是,就是其中一个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聂某、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取了四十多万元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法院不予受理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
2008年上半年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聂某认出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聂某到银行存钱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于是,王某说,1994年前后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于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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